浙江立高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2018-09-11

例:有一位老板开了个贸易公司,雇了一名腿有残疾的员工,负责看大门,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务合同,并购买了基本的社会保险。听说雇佣残疾人可以少缴不少的税,于是找到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雇佣一个残疾人是否也能少缴点税?有残疾人证”。
 
回答:就增值税来看,要想享受税收优惠,安置的残疾人最少要在10个以上,并且比例不能低于员工数量的25%。两个条件都具备,才有税收优惠,如果只安置了一个,显然不符合条件。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比例均无要求,哪怕只安置了一个,只要签合同,买了社会基本保险,通过银行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具备残疾人上岗的设施,就可以享受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一、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一)至(四)项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的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中第(一)项条件就是: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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